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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1-5)

一、为什么要修订测绘法?
监测保护、区域经济规划、重点建设布局、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交易管理、重大灾害监测、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建设等不可缺少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测绘工作进入了高科技时代。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遥感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使传统的测绘事业发生了根本的变革。特别是近年来,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测绘的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测绘与国家安全和主权、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更加密切,测绘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重要,测绘管理和地理信息应用也面临新挑战、新要求。
现行测绘法是1992年制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2002年修订的测绘法在基础测绘管理、测绘市场管理、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基本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我国的测绘管理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随着测绘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推进,测绘事业发展在迎来战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测绘成果开发应用不够,缺乏有效共享机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和利用不充分,更新缓慢,成果共享机制不健全,存在重复测绘和信息孤岛现象,需要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二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影响国家安全。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加强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管理,促进基准站规范建设和应用,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要求,亟须依法加强管理和指导。三是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泄密事件频发。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从专业化向大众化转变,服务内容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以社会公众为主转变,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亟须加强涉密地理信息保护。四是行政审批改革事项需修法确认,包括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层级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下放至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需要通过修法予以落实。总之,原来的测绘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1.空间范围。 按照测绘法第二条规定,测绘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测绘活动。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必须依照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调整各种测绘法律关系和进行测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是指我国行使主权和排他性管辖权的空间(即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所组成。(1) 领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统称为领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2) 领水: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疆界以内以及与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称为领水。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内水是指疆界之内的河流、湖泊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其中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大陆之间的水域又称为内海。领海是指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是指领陆以下的底土与领水的底床(包括海床) 和底土。(4) 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领空的上限一般至空气空间的最高层,不包括外层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领海以外的邻接领海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我国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该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其他未被列入附件的全国性法律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测绘法未被列入上述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中,因此,测绘法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2.时间范围。 测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测绘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随着修订后的测绘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测绘法同时自行废止。
测绘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生效日期是2017年7月1日,与通过时间并不一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修改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为实施测绘法作必要的准备。在修订后的测绘法生效以前即2017年7月1日以前,仍将适用原测绘法,也就是说,测绘法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一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三、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军事测绘是否适用测绘法?
答:1.测绘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按照这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所从事的测绘活动,就是本法的调整对象。第二条第二款对测绘的定义作了规定,通过法律上的定义,使测绘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确,保证有效地规范测绘活动,保障测绘管理和测绘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自然地理要素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
2.军事测绘,是指有关军事作战、训练、战略准备和军事工程等具有军事内容的测绘活动。军事测绘与一般的测绘活动不同,它为国防建设服务,是军事活动的重要保障,是现代战争实施远程打击的手段,测绘工作特别是军事测绘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主权与安全、民族安危。军事测绘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军事测绘如何管理,属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国防法、立法法都已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因此,测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由因军事测绘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时,测绘法也对军队测绘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对一些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如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法还规定了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对国家设立和采用的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报国务院批准。同时也规定了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此次修订还规定军队测绘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的通报,共同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四、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1.按照测绘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地 理信息管理职责的部门。2011年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局 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此次修订将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改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一步体现和突出对地理信息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指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经授权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责任的其他机构。测绘法第四条所作出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和加强测绘管理的要求。
2.按照测绘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该部门的职责规定中明确有测绘工作的职责。测绘工作具有基础性和服务领域的广泛性,在对测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还应当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3.测绘法第四条还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是全军管理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是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测绘法根据军事测绘的特殊情况,对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五、本法对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答:测绘法第六条对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发展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测绘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测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从以光学机械为主要标志的传统测绘技术体系,到以航空航天遥感、卫星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再到初步建立以数据获取实时化、数据处理自动化、数据管理智能化、信息服务网络化、信息应用社会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奋勇攻关,测绘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取得新突破,获得了一大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体系日臻完善,测绘仪器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培养造就了一支以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两院院士为主体的测绘科技骨干梯队,形成了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我国测绘科技整体水平步入世界先进行列。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测绘事业的发展,依赖于测绘科技的创新、测绘仪器设备的更新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测绘工作只有不断创新与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增强测绘队伍整体能力,加快测绘成果转化,健全和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测绘水平,保障实现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向高精度、高动态、智能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只有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才能保证测绘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因此,测绘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行业整体水平。
2.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推进军地测绘融合发展作为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将有利于统筹军地测绘力量,加快我国测绘和地理信息发展,提升监测地理国情的能力,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壮大,加快测绘强国建设步伐,加速提升测绘和地理信息对经济建设的保障服务能力。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社会大众对测绘成果的需求日益旺盛。我国测绘事业正面临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顺应国际测绘发展趋势、加快测绘发展方式转型的重大挑战。为适应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军队测绘部门将联合出台多项措施,全面推动军地测绘融合,以加快建设地方测绘重点满足经济建设需要并兼顾国防建设需求,军队测绘重点满足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并兼顾经济建设需求的新型军地测绘融合格局。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站在发展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3.国家积极开展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际合作是测绘地理信息全球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事业发展,促进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全面走出去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近年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各个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国际合作,紧密结合事业发展实际,开创出测绘地理信息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交流合作广泛深入,国际地位日益彰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荣获世界杰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大奖;中国作为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管理协调机制的发起国之一,推动成立了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管理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国项目管理办公室,推动全球地理信息管理能力建设;自主研制了30米分辨率全球地表覆盖数据产品,并由中国政府捐赠给联合国。成功举办了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测绘法在全面总结测绘地理信息国际合作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国家积极开展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将有力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在国际舞台上扮演更重要角色。
4.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强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重要方法。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测绘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才资源优势,是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多年来,国家对许多测绘科学工作者给予很高的奖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三五” 规划》提出要坚持人才为先。始终将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将创新活动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使优秀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管理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制度,充分调动了测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