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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36-40)

三十六、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如何 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1、长期以来,我国的测量标志破坏情况是十分严重的,除了自然 损毁以外,还有人为的破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群众不认识测量标志、不知其重要性而造成的,例如,有人将觇标拆毁或将标石挖出,做成门窗、房屋基石或地界桩等,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除了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以外,还应当对测量标志设立必要的明显标记,使其易于识别,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更为测绘工作者使用测量标志提供方便。因此,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各个单位都应当依法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的永久性测量标志遍及全国各个地方,城市、农村、草原、山区、大漠等地区。为了使测量标志得到妥善的保护,必须依靠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人民群众和当地政府。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由建设单位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委托保管书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保管人有关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我国法律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规定以及测量标志保管方面的基本知识,使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宣传有材料、保管有依据、保护有办法。这里的有关单位,既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所称指派专人是指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是保管好测量标志,避免被破坏和移动;定期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联系,通报测量标志状况等。对于履行保管责任成绩突出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2、建设一座测量标志投资是很大的,首先要经过踏勘、选定位置,然后投入钢材、砂石、水泥等材料建造测量标志,再经过精密的测量和控制网整体平差计算得出平面坐标和高程,这其中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永久性测量标志一经建立,就应长期发挥作用。因此,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工程建设避开测量标志用地,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设建筑物不能影响相邻标志之间相互通视,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建筑物不得影响卫星定位设备接收卫星传送信号,工程建设不得造成测量标志沉降或者位移,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站、架设线路等,要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影响测量仪器正常使用等。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但在实践中,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要工程建设项目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时往往需要拆迁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例如,工程建设占用测量标志用地的,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设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建筑物影响卫星定位设备接收卫星传送信号的,工程建设有可能造成测量标志沉降或者位移的,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站、架设线路的。上述情况按照测绘法的有关规定都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也不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军用控制点”是军事上专用的控制点。军用控制点的测量标志对于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使失去效能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涉及军用控制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还应当听取军队测绘部门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测绘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必需的费用,用于重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目前费用的核算标准是国家测绘局与财政部制定的 《测 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三十七、测绘人员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使用、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永久性测量标志作为国家的宝贵财产,过去曾长期存在着随意使用和不严格管理的现象。针对上述情况,测绘法第四十四条对测绘人员、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使用、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作出了规定:一方面,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
好;另一方面,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要求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是保护测量标志的一个有效措施。其一,这一规定对增强测绘人员的测量标志保护意识,履行测量标志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这是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履行的手续,测绘人员应当主动向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出示测绘作业证件,没有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其二,这一规定有利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有效的履行保管责任。测量标志保管人员通过查验使用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作业证件,掌握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监督测量标志的使用。其三,测量标志保管人员通过查验测绘作业证件,有证件的测绘人员允许其使用测量标志,无证件的人员不允许其使用测量标志,可以有效地防止随意使用测量标志对测量标志造成损坏,也可防止犯罪分子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其四,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是测绘人员应负的责任。所谓的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就是要求测绘人员在使用测量标志时不得造成测量标志的损坏、位移,使用完后要恢复原状,测绘人员在使用测量标志过程中造成测量标志损坏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求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是保护测量标志的另一个有效措施。在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后,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对测量标志是否受到损坏进行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的,保管人员监督测绘人员将测量标志恢复原状;发现测量标志受到损坏,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三十八、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何保护测量标志?
答:测量标志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测量标志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测量标志保护意识;协调解决当地测量标志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等。
对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是保护测量标志的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检查、维护测量标志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其一,定期对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对测量标志的完好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其二,对测量标志进行维护,保证测量标志处于完好状态;其三,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恢复测量标志的使用效能。当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作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其他责任,如:组织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指导测量标志保管人做好测量标志保管工作,采取措施加强测量标志保护,查处测量标志违法案件等。此外,测量标志检查、维护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需要按照规范、规程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所以,检查、维护测量标志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测量标志数量众多,分布地域范围广泛,乡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将测量标志保护责任落实到乡级人民政府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做好宣传工作,使辖区的人民群众了解测量标志保护 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其二,对委托保管书进行备案,协助落实保管责任;其三,发现测量标志被损毁的情况,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协助查处案件;其四,制止损害标志的行为;其五,对建设测量标志提供便利等。
三十九、有关部门在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的日益广泛,也给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近年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以及互联网传递、公开涉密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失泄密隐患十分严重,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形势愈加严峻,主要体现在:其一,地理信息非法采集、加工中损害国家利益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人非法进行地理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甚至有的擅自进入军事禁区采集地理信息数据,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危及国防军事安全。其二,地理信息交易、传播中失泄密情况日益严重。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密观念淡薄,擅自交易、传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导致失泄密事件时有发生。其三,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危害国家安全问题突出。部分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批准擅自上传、标注、登载大量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其四,危害我国安全的涉外地理信息采集获取活动屡禁不止。近年来,外国的一些组织或者个人,与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或以旅游、探险、科研、考察、考古、软件开发等隐蔽手段非法采集处理我国要害部位地理信息数据,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此,此次测绘法修订专门在第四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技术防控体系,三是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多个部门建立联合工作 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2010年 4月23日,国家测绘局等七部门在全面总结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 作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对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管、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大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监管力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作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共同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形成了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合力。
在技术防控体系方面,为防止涉密数据的失泄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基础理论研究,着力进行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技术标准攻关,积极稳妥地推进身份认证、数字水印、非线性处理等保密技术应用。引进和创新各种安全技术,完善涉密地理信息采集、处理、提供、使用、登载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手段,制定涉密敏感地理信息生产管理规范,开发覆盖涉密测绘成果生产、更新、管理与分发全过程的一体化、网络化安全监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国、多级互动、快速响应的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平台,提高涉密地理信息的网络化、社会化监督水平。对地理信息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和技术培训,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的地理信息安全意识。制定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级规范,解决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保密问题,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同时,地理信息安全技术设备也是技术防控、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基本应措施,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其中硬件设备要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建设标准,经权威部门检测,安全可靠,谨防窃密;软件系统的配置要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正版应用软件,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和后门,防止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网络安全要防止冒充合法用户非法接入网络并访问非授权资源;数据要避免存储故障导致丢失,病毒破坏造成数据不再可用,被恶意修改而无法追踪记录,被非法复制和拷贝造成泄密等。
四十、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 信息有哪些安全保护义务?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 的地理信息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经常大量地接触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有的单位对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单位领导和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薄弱,保密知识匮乏,保密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涉密地理信息使用中存在失泄密隐患,给地理信息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保障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对涉密地理信息登记保存制度的这一规定,是加强对涉密地理信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实施全过程无死角监管。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是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 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 《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包括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中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生产、保管、使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是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是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是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是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是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是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
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近年来,为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围绕强监管、保安全、促应用主线,基本建立了测绘地理信息定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地理信息公开使用等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都应当遵守这些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