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information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新测绘法学习60问(46-50)

新测绘法学习60问(46-50)

四十六、外国人在华进行非法测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外国人在华非法测绘的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测绘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未与我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测绘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本次修订加重了对在华从事非法测绘活动的外国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和驱逐出境的处罚措施,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立即责令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停止非法测绘行为,以减少危害。
①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实践中有的测绘工具价值较大,没收测绘工具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影响,没收的测绘工具的范围应当是与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测绘工具,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适当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测绘工具的范围。
②罚款。罚款应当与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同时适用。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罚款分为两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③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限期出境” 是指强制违法的外国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措施。“驱逐出境” 是指对违法的外国人适用的强制其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措施。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适用,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不适用。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外国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合理判断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决定是否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措施。
(2)刑事责任。
①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七、违法建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测绘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遵守的义务作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建立平面坐标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属于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测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2)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测绘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二者可以同时适用。本次修订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罚款的数额提高为五十万元以下,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应当同时责令违法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处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主体,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对这些单位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四十八、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报备案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上述规定备案的,应当依照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报备案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警告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事实确定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改正的,才能予以罚款,这是罚款的前提条件,不能未责令限期改正而直接予以罚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2、行政处分。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主体,有的是有关机关、国 有企事业单位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对这些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四十九、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十四条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测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当事
人的法律责任,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相关设备。对于罚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实践中测绘设备往往价值较大,没收设备对当事人有较大影响。没收相关设备应当以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为前提,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事实确定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改正的,才能予以没收相关设备,不能未责令限期改正而直接没收相关设备。没收的设备应当是与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适当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没收设备的范围。
(2)行政处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主体,有的是有关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对这些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有关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2、刑事责任。
违反测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五十、没有测绘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依照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
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包括:
1.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有违法所得或者测绘成果的,应当予以没收,对实际没有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的,客观上不适用该处罚措施。
2.罚款。罚款应当与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的处罚同时适用。罚款的数额是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测绘约定报酬” 是指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与测绘项目委托人就测绘项目商定的价款。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3.没收测绘工具。有的测绘工具,如航空摄影工具等,价值较大,没收这些测绘工具对当事人有较大影响,因此,适用没收测绘工具的处罚应当慎重。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没收当事人的测绘工具。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后果等因素合理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以决定是否适用没收测绘工具的处罚措施。没收的测绘工具的范围应当是与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测绘工具,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适当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测绘工具的范围。
4.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只适用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形,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不存在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情形。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应当与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以及罚款的处罚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