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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31-35)

三十一、我国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公布是如何管理的?
答:为了加强对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布管理,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这里所说的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 等地理信息数据。2006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 2003年的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对重要地理信息公布 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公布上述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审核后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三十二、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地图是根据特定的数学法则,将地球上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现象,通过制图综合,并以符号和注记缩绘在平面或者曲面上的图像。地图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广泛服务于社会各个领域。为了加强地图管理,测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
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
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目前,地图的需求极为旺盛,传统纸质地图和各类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快速发展,手机地图用户规模已经超过6亿。地图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地图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互联网地图上标注和上传涉密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屡禁不止,甚至引发外交争议。为此,测绘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等各环节加强管理,明确需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地图编制”,是指编制地图的作业过程,既包括通过实地测量的结果进行地图绘制,也包括在一张现有的底图上增、减、编辑地理信息数据和要素,还包括通过制图综合由已有的地图编辑生成地图。这里所说的“地图出版”,是指将编制的地图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包括专门的地图(集、册或幅),数字、多媒体等电子地图,报纸、期刊、图书等出版物上插附的地图等。这里所说的“地图展示”,是指以地图为载体在公开场合展出或使用的地图图形,如影视、广告、标牌、橱窗、壁画、宣传背景、票证、展览、展厅中展示和使用的地图图形。这里所说的“地图登载”,是指利用数字地图,经可视化处理,通过网络传输的地图,如互联网上的地图等。
2.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提高服务质量。互联网地图具有实时、动态、交互等特点,信息化时代应用面十分广泛。为保证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质量,2008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这次修订测绘法专门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作规定,要求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提高服务质量。实践中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配备安全审校员、每6个月新增兴趣点备案等形式,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的安全监管。但是,只有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提供单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才能从源头上杜绝互联网问题地图的出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服务,尤其是互联网地图服务领域十分宽广,监督管理部门也相对较多,测绘地理信息、工业和信息化、出版、保密、军队等相关部门都有涉及。互联网地图市场管理实践证明,互联网地图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多年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信办、外交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保密局等多部门组成的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在全国开展了地图市场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了地图市场监管。
4.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颁布了《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了地图编制、审核、出版、监督检查等各个行政管理环节,确立了增强公民国家版图意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多项法律制度。
三十三、测绘成果质量应当如何保障?
答:测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1、测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如果测绘成果质量出 了问题,首先对其负责的是测绘成果的施测单位。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即测绘单位因施测的测绘成果不合格可能会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 的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及施测单位;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此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方式还有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质量的评定等。
三十四、测绘法对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作了哪些规定?
答:地理信息产业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技术服务业,涉及测绘装备制造和地理信息相关软件开发、地理信息工程服务、卫星遥感及航空摄影、位置及导航服务、互联网地图
服务等内容。为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
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1、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地理信息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推
进面向政府管理决策、面向企业生产运营、面向人民群众生活的地理信息应用;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整体推进和全面提升,大力发展对产业具有支撑、牵引作用的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了《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规划。此次测绘法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发展地理信息产业,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特别是随着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应用,采用国产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保证自主可控尤为重要。因此,测绘法专门增加了“国家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内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进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性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在切实保障政府部门应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明确在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加快完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目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气象、地震、军队等部门签订地理信息共享协议,在提供1∶25万、1∶5万、1∶1万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同时,也共享了有关人口、气象、交通、地质等专业地理信息,进一步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这里所说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与空间信息有关的非空间信息,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各种信息终端为媒介,面向政府、公众、行业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务平台。
三十五、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1、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简言之,永久性测量标志是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其中,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还有复合材料觇标;标石(一般) 是埋设于地下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2、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据此,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其中,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无论是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还是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都属于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每一个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对于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及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上述占地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立在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被侵占的情况更为严重。这种侵占行为不仅影响测量标志的使用效能,严重的会造成测量标志的破坏。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有很多,如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耕作、建造建筑物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是指为了保障测量标志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防止人为破坏和减少自然侵蚀,依法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划定的,禁止某种活动的区域。这里所说的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是指: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挖沙、取土;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在测量标志120米内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志的标架上附挂电线或通信线;将测量标志当作观望台、搭帐篷和拴牲畜;在有测量标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触动和震动地下测量标志的标石;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造建筑物,使测量标志之间不能通视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