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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学习60问(11-15)

十一、测绘法对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具有三大特征:在固定地点设立且长期存在;连续观测卫星导航信号,提供精确点位坐标和相关服务;观测数据通过通信网络传输。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约5000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平均站间距50公里左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在为用户提供实时、高精度、高可靠性定位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了大量的空间数据和高精度位置信息,若不妥善管理,就会存在潜在风险和安全隐患。测绘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规范和指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备案。
近年来,我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较快,但也存在统筹规划不够、法规标准不完善、有效监管缺乏和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实施严格备案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有序建设,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2016年4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印发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的原则、范围、主体、程序、监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是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测绘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备案管理制度施行后,将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相关地理信息安全提供重要基础。
2.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测绘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随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行业、各部门为了需要在我国境内建设了大量基准站。这些基准站的建设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亟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和促进基准站数据的共享应用。2012年国家标准委出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技术规范》,对基准站网建设提出了初步规范。为满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管理、应用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对标准的需求,规范基准站建设管理和促进地理信息安全应用,2016年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定计划,明确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实施多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包括“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与安全管理要求”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术语”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测试技术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管理系统规范” 等,这些标准规范对于基准站的安全、运维、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正在加紧制定,争取早日出台。
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
测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获取的大量信息属于涉密地理信息,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按照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定密并及时调整、公布。201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与军地有关部门沟通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准站数据的密级划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十二、什么是基础测绘?我国对基础测绘是如何管理的?
答:基础测绘是在我国国土进行的具有基础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测绘活动。测绘法第十五条对基础测绘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 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测绘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测绘活动。基础测绘旨在向社会各类用户提供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规模大、服务面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其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
基础测绘包括全国基础测绘和地方基础测绘,根据测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1、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 目:(1)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2)建立和更新国家基 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4)获取国家基础 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全国1∶ 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 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6)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2、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项目:(1)建立 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3)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 摄影;(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5)测制和更新本行政 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3、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 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十三、基础测绘规划由谁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即,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共同参与,这些单位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地方基础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基础测绘条例》的规定,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的,还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十四、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由谁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
答:军事测绘主要是为了满足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建设等的需要而进行的测绘活动,其技术要求、保密管理制度等都与非军事测绘活动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军事测绘规划由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海洋基础测绘是我国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海洋基础测绘工作一直主要由军队承担,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海洋基础测绘管理制度。因此,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海洋基础测绘规划由军队测绘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十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基础测绘实施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测绘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保证基础测绘实施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经费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不能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样既可
以保证基础测绘所需资金,又可以在政府层面对基础测绘进行整体规划,避免部门间重复测绘导致资金浪费。
2.计划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编制本地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义务。基础测绘规划提出的目标需要年度计划分阶段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基础测绘规划提出的目标,对本地区本年度拟完成的基础测绘工作提出要求。与基础测绘规划相对应,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也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提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